CE标志与其他合格标志怎么贴?
CE标志作为惟一的标志,表示产品符合那些规定贴附CE标志的欧共体指令要求制造商对产品所负有的全部责任。成员国在其国家法规中要禁止引入所表示符合目标与CE标志有关的其他合格标志。
下述情况下产品可以具有附加标志。
(1)所起的作用是与CE标志不同的;
(2)不会与CE标志相混淆;
(3)不降低CE标志的清晰度和显著性。
CE标志取代了进行协调之前已存在的所有具有相同意义的强制性合格标志。这些国家级的合格标志与CE标志不兼容,并违背有关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在转换指令的过程中,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人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成员国同时要禁止在其国家法律中引入与CE标志具有相同意义的其他合格标志。
在引入CE标志之前获取的与CE标志类似的商标所有者应免于没收,这是因为这类标志通常不会欺骗市场监督主管部门、销售商、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
鉴于技术协调的目标,CE标志之外的标志应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表示所符合目标与CE标志的相关目标并不相同(如有关指令并未涉及的环境方面的问题)
只要不会与CE标志相混淆,不会降低CE标志的易读性和可见性,则允许贴附合法标志(如受保护的制造商的商标)、或验收认证标志以及CE标志的附加标志。这里混淆的含意是针对CE标志的意义或形式的(注:各个新方法指令中的措辞都略有不同,但任何其他解释都将阻碍达到所适用的规则的目的)。有关标志是否与CE标志混淆,要依据与之接触的所有相关方的观点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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